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3********,拉祜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村民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蒋**酒后驾驶云******号豪爵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勐朗镇勐滨村往澜沧县第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澜沧县城东朗路天桥旁,与张**驾驶的云******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18时30分许,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蒋**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阀值。当日19时许,民警将被告人蒋**送至东方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蒋**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76.03mg/100ml血(乙醇/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证实蒋**的身份情况;2、查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3、现场刑事照片证实肇事车辆情况及现场查获蒋**的事实;4、抽取蒋**血液样本刑事照片及血样照片编号证实抽取的血样与鉴定的血样具有同一性;5、鉴定意见证实蒋**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及含量,双方肇事车辆均是合格车辆;6、被告人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喝酒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及其行车轨迹,发生事故的原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勐滨村**家中,联系电话:18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蒋**的摩托车已发还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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