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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街道**花园**路**号,现住东安县**镇**工业园。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20时42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冷东公路弹夹村路段时,被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一份、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17]醇鉴字第7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照片等:现场照片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365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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