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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SGW568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渠县琅琊镇三台村2组往渠县琅琊镇街道方向行驶,13时许行径渠县琅琊镇琅琊村4组路段,与相向行驶的任某海驾驶的川SCQ638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蒋某某、任某某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31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是119.6mg/100mL。

2020年2月17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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