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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亚**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路**号,现住三亚市**停车场临时板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海润路火车头万人海鲜广场饮酒吃饭。20时许,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PK****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火车头万人海鲜广场向三亚市火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海润路火车头万人海鲜广场路段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蒋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曾二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停车场临时板房,联系电话:158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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