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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住怀安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5****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蔚县蔚州镇北坝桥路口时被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04月21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92.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违法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彦鹏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街**路**号;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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