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7时27分,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辽A****G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六马路时,因与其他车辆疑似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查无交通事故但涉嫌酒驾。经检验,当日19时10分提取的被告人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65.05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呼吸检测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及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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