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H5****小型轿车从淮安区蒋南村出发,行驶至梁红玉路如意里小区西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蒋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出具的法鉴定意见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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