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蒋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人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F****中型普通货车,沿东台市新街镇菜场南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8.7毫克。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慈晗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