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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5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先与江某某喝白酒一怀,后又与江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饮酒,蒋某某又饮4勺白酒,后驾驶川X1****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方向往东街方向行驶。13时40分,当被告人蒋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东街农村商业银行外摩托车不慎倒于公路边时被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5日,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文书卷P1,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立案决定书,文书卷P2;(3)到案经过,证据卷P2,证实了被告人无投案自首;(4)取保候审,文书卷P4,2020年4月16日武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5)户籍证明,证据卷P4,证实了被告人蒋某某主体适格;(6)酒后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嘉陵牌川X13458B,证据卷P5;(7)对被告人蒋某某酒精检测(呼吸202mg/100ml)。

2.证人证言:(1)江某某的陈述,证据卷P22-23,证实了2020年03月20日11点许与蒋某某两人先喝了1怀白酒,后又与左某某、刘某某一起又喝了4勺白酒;(2)左某某的陈述,证据卷P25-26,证实了2020年03月20日中午与蒋某某一起喝了4勺白酒。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8-11、证据卷P12-18,证实了2020年03月20日11许,蒋某某先与江某某喝酒,后又与江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饮酒,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1345B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医院采样血检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据卷P43-54,广世司鉴【2020】毒鉴字第96号,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5.视听资料:检查过程,光盘2张,证实了取证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8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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