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某区马鞍街道北八路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出发驶往兴滨路滨海新天地。当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车沿北八路由西往东途经绍兴越甲印染有限公司附近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护栏倒翻过程中与薛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驾车逃离,因被护栏卡住未成功,后被民警处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缴纳护栏维修费用,且已赔偿薛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及谅解书、价格评估结论书、护栏损坏赔偿单及收据、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执法、抽血、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684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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