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1********,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寨*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施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3 时00 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云M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从**镇**村往**街方向行驶至**线 K2+500M 处时,云 MW****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驶离路面。次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一辆装载机至**线K2+500M处欲拖移云MW**** 号小型普通客车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依法提取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送检的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4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家耀
代理检察官:杨晓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施甸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寨*组家中,联系电话:187********;保证人董某某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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