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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蒋某某, 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栋**号。2010年7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34分, 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林肯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89号附19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00.0±9.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0808****;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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