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高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室,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彦,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1时12分,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大道**段的**酒吧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粉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蒋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4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晴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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