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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街道**村,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鲁******车辆回广饶县城**悦小区,在小区西区南门卫处与**发生争执,门卫报警后蒋某某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98.22mg/100ml。本案案发时蒋某某没有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抽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居住于东营市**县城**小区28号楼2单元5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笔录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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