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广西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桂C****3小型轿车从全州往桂林方向行驶,当行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101公里处,被公安民警执勤时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初飞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鉴定人名单壹份及案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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