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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1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悬挂“粤S3****”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中堂镇蕉利东坊旧村五巷6号路段时与步行的莫某某(与其女儿莫某某一起步行)发生口角并报110处理,后被中堂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鉴定,蒋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42.47mg/100ml。后经依法传唤,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2020年8月26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蕉利综合市场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二轮摩托车等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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