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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现暂住晋中市太谷区**巷**号,系农民。2020年6月1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晋K****0)的大众牌小型汽车途经太谷区康宁东街聚贤楼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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