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现暂住晋中市太谷区**巷**号,系农民。2020年6月1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晋K****0)的大众牌小型汽车途经太谷区康宁东街聚贤楼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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