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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村**组。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舒某某**路与**路交叉口处,追尾碰撞谈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谈某某受伤。2020年4月8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带至舒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

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舒某某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婵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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