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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29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蒋某甲在崇州市**镇**村**路租住房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载蒋某乙。13时48分许,行驶至三江镇听江村明诚路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蒋某甲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40.1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 ,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蒋某甲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蒋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9.2mg /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经查,被告人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2020年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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