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九龙大街方向沿大西街往岳池县技术监督局方向行驶,当日21时7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岳池县大西街信用社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l83mg/100ml。2020年12月2 8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95. 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生
2021年3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岳池县**路**号**幢**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5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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