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83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期**栋**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公司。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二号门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91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9时许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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