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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79********,侗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轻型自卸货车(货运车辆)从下各怀仁出发驶往双庙方向,21时48分许途径双庙管山至铁炉27公里300米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被送往人民医院,交警在医院对其酒精呼气测试并制作笔录。其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lOOml,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检测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蒋某某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范政伟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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