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HN****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八寨方向驶往马关。21时22分,车行至马八线K0+2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云HV****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样中定量乙醇含量1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郑某某、蒋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蒋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高忠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