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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巧某某公安局于2021年1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时25分,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行驶至巧某某白鹤滩镇堂琅酒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蒋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在提取血样之前蒋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机逃跑,后被尾追的民警在盛世堂琅小区一巷子内抓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2.5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发亮

检察官助理:夏婷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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