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暂住大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立案侦查,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捕,2020年8月19日大关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前科:因滋事被大关县公安局2020年8月5日行政拘留7日。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58分许,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发现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将案件转交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6毫克/100毫升。2020年8月7日,云南恒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蒋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87.3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口证明及正、侧面照,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李某某辨认笔录,蒋某某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中乙醇含量经检测已达287.30mg/100ml(乙醇/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本案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已达287.3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对其进行处罚;因滋事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法可酌定从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人民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0页;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证据目录、具结书、量刑建议及移送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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