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2********,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于2020年9月17日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Q****1)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北台路宽沟门口南侧时,撞在路西侧的树上,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蒋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蒋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1.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4时许返回现场,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书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民警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身份材料、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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