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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街道**市场**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V****号牌小车,从**沿**路、**路、**大道东,在**大道与**食街交汇处掉头,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道**酒店路段时,被执勤警力在机动治安卡点设卡查获,经现场民警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19315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市场**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3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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