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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镇**村(户籍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丰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 被告人蒋某某为获取利益,按照刘某某(另案处理) 提供的信息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六份,并出售给刘某某,用于结算工程款使用,票面额共计165.98万元。经鉴定,涉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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