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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经“CS-iTEC”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印制“CS-iTEC”商标标识并交由李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贴附其向李某某订购的9台假冒的“CS-iTEC”牌热式质量流量传感器。后蒋某某以75700元的价格将上述9台传感器销售给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发后,蒋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6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工业仪器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5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凌燕

检察官助理:祁军晖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司法暂扣款票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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