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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害人曾某某家修房屋做工,后到其二楼卧室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当晚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害人曾某某的手机内发现曾某某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照片,遂将该邮政银行卡绑定到曾某某的微信上并更改密码。后于8月11日至8月14日期间,通过使用曾某某的手机进行网上快捷支付以及将曾某某手机微信中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通过微信多次转入自己手机微信中,共计28000余元。其中购买苹果XR手机一部、海尔冰箱一台、小米洗衣机一台、提取现金10000元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7元。

2019年8月15日9时许,民警在广安区**街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终端多次将信用卡内的资金通过微信转入自己手机微信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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