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株洲市天元区**会所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10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向中国银行新华路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0743********),为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还提供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现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蒋某某先后持卡累计透支84794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且未按时还款付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发卡银行先后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6次进行催收,蒋某某避而不见,或敷衍搪塞,直至公安机关2018年1月8日立案仍未归还。
2019年9月30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蒋某某积极归还了信用卡欠款本息总计104553.87元,取得发卡银行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归还欠款本息,取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耀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9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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