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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保险诈骗、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安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社区**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2017年3月至同年4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曹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被保险人系其本人或曹某某的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与胡某某、曹某某签订道路事故认定书,共同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5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19日,曹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自己的苏AM****车辆与胡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王某某的苏A8****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该事故系编造,仍在曹某某的安排下,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共同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800元。

2.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自己的苏A9****车辆与曹某某使用自己的苏AM****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并与曹某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共同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诈骗

2017年8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曹某某、胡某某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仍伙同胡某某、简某某(另案处理)签订相关事故理赔认定材料,共同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7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4日,胡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宋某某的苏AS****车辆与毛某某的苏A8****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该事故系编造,仍与胡某某签订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共同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020元。

2.2018年3月28日,曹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杨某某的浙BK****与陈某某的苏A8****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该事故系编造,仍与简某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共同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80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退赔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33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驾驶证、退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宋某某、简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保险诈骗和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南安县**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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