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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9********,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23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在从事人才中介工作期间,为方便业务开展,使用账号(1973****@qq.com)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http://www.lietousou.com),在该网站下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录”供其联络使用。为获取网站积分以下载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蒋某某在该网站上传“河北**集团2016.10”、“重庆**地产2017.02”、“碧**园京津冀2017”、“广东**投资集团2017.03”、“北京**集团2017.02”等5个文档供他人下载。上述下载及上传的文档均包含公民姓名、任职单位、任职部门、职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经审计,上述下载的文档包含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6265条,上传的文档包含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4246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主机、手机等物证。

2网站信息截图、涉案文档打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7张。

3缴获的黑色联想电脑主机1台、黑色华为mate10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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