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23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在从事人才中介工作期间,为方便业务开展,使用账号(1973****@qq.com)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http://www.lietousou.com),在该网站下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录”供其联络使用。为获取网站积分以下载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蒋某某在该网站上传“河北**集团2016.10”、“重庆**地产2017.02”、“碧**园京津冀2017”、“广东**投资集团2017.03”、“北京**集团2017.02”等5个文档供他人下载。上述下载及上传的文档均包含公民姓名、任职单位、任职部门、职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经审计,上述下载的文档包含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6265条,上传的文档包含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4246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主机、手机等物证。
2网站信息截图、涉案文档打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7张。
3缴获的黑色联想电脑主机1台、黑色华为mate10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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