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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伪造金融票证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住桂林市临桂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为了显示自己有钱装面子,于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湖南省长沙市的街边通过小广告联系一女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制作了一本虚假的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存折。该存折的账号为10563199801******,户名为蒋某某,印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业务专用章,余额为88944997元人民币。2020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该本假存折向袁明借钱时,袁明发现该存折系伪造而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该本存折。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查询,此存折账号为虚假账号,存折中的内容为虚假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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