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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武胜县烈面镇车站乘坐烈面镇开往武胜县方向车牌为川X08****公交车,车上当时乘客至少20人以上,当车辆以三四十码速度行驶至武胜县金牛镇金牛小学和石院墙村中间路段时,蒋某某以下车为由要求驾驶员王某某停车,驾驶员王某某按照公司规定告诉蒋某某要到下一个站台才能停车,蒋某某不听,并在多次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突然跑至驾驶员王某某身边用右手抢夺并抓住了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王某某立即警告蒋某某不要抓方向盘,车上的乘客也强烈要求蒋某某不要抢方向盘,但蒋某某不听,还用抓住方向盘的手强行猛摇晃了几下方向盘,后在公交车引导员冯某某的制止下才把蒋某某拉离开驾驶员身旁,蒋某某被拉开后还向冯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冯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蒋某某随后被警察带走。

另查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蒋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置未逃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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