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与张某某做女朋友为名,长期介绍张某某在宁远县城内各宾馆、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收取200至1200元不等的嫖资。从2019年9月5日到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介绍张某某卖淫非法获利5163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张某某、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邓小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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