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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蒋某甲、蒋某乙,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现住阆中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R*****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阆中市从落下闳大道山湖语往姜家拐方向行驶,行至阆中市七里大道慈念医院外人行横道处将行人许某某撞倒,造成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斌

检察官助理:冯玲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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