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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号**街道**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联七线从霞浦县城往长春镇方向行驶,途经**街道**附近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碰撞前方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李某某全颅崩裂性损伤、颅腔内脑组织全部外溅,同日18时4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报警并到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人民币97.5万元的赔偿协议,目前已支付赔偿款42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现场调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李某某心电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凭证、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街道**号**街道**弄**号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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