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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9时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公某某**镇**村出发,沿曾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曾黄线18KM+500M(**镇**中学路段)时,将同向路边行人朱某甲撞倒,造成朱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6日朱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照片);2.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592651****。

2.案宗1册19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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