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2018年8月27日23时许,驾驶辽C****6号黑色现代牌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西村路口时,因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未保证安全车速,与在此处步行的行人王某甲(被害人,男,卒年41岁)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腹部闭合性损伤,纵膈破裂、肝破裂、腹膜后血肿,失血过多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根据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结果,死亡鉴定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柯娇
检 察 员: 赵 野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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