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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临海市**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暂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R****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临海市大田街道开往金华方向,22时24分许,其驾车途经35省道延伸线大田街道方家弄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碰撞到了前方同向行驶的人力自行车,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3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次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住院病历、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微信聊天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王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图、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

6、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害人家属号码1366769****。

2、移送电子卷宗二册,书面材料一份,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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