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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新疆库尔勒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6时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新M****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库尔勒市团结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行人于某某,造成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鹏

检察官助理:马啸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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