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3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超载的皖K*****号江淮五叶牌低速自卸车(已达报废标准)自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镇**村**庄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某(女,11岁)自西向东骑行的小架自行车迎面交汇发生刮碰,蒋某某驾驶的货车左侧后轮轧到罗某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系颅脑和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冰青
检察官助理:尤 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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