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城**道**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A3****小型轿车从宁乡市**镇**村公路左转弯进入X004线行驶时,因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其驾驶的车辆撞到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造成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1008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口注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5.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742****)。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