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时27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驾驶川******号宝骏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东区大花地东路其住处送同事至西区清香坪后,沿炳清线返回行驶至大花地东路(十九冶建材)叉口,违反禁止转弯标识,左转弯驶入大花地东路口路段时,将路边行人杨某某撞倒,蒋某某驾车逃回住所。当日2时07分驾车路过此处的出租车司机符某某发现杨某某受伤并报警,杨某某于当日5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警情信息、报警电话录音、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屏、病历资料、死亡证明、处罚记录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祝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酒精检验、法医学尸体检验、汽车安全性能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呼气式酒精检验记录及照片、抽取血样记录及照片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行车记录仪、天网监控、执法记录仪记录等视听资料;7.酒驾处罚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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