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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2********,云南省楚雄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华竹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8时许,当车行驶至华竹路东瓜派出所外路段时,其所驾摩托车与路边停放的白色小型轿车左后侧发生挂碰后,又与对向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的云0139264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蒋某某受轻伤、乘车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是母子关系)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蒋某某称民事部分双方已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楚雄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12583****。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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