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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43分,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LD****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香草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江南人家小区南大门门前路段处,撞上由北往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吕某甲,后又撞上同方向马某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苏LV****号小型越野客车,致使苏LV****号小型越野客车撞上前方同方向赵某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苏L5****号小型轿车和道路护栏,造成三车受损、道路护栏受损、吕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当事各方责任确定为:蒋某某对吕某甲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蒋某某对苏LD****号小型轿车、苏LV****号小型越野客车、苏L5****号小型轿车的受损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某和赵某某对此承担次要责任;蒋某某对道路护栏的受损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某对此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事故的赔偿事宜已调解结束,蒋某某已取得吕某甲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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