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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5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信睿泉”牌电动三轮车从华蓥市溪口镇往庆华镇宋家湾方向行驶。6时许,当车行至华蓥市庆华镇马路街二段62号前路段处,遇被害人陈某某在道路右侧步行,临近时,电动三轮车右前部将陈某某撞倒在地,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被送往华蓥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10月6日死亡。2019年11月7日,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0972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张杨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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