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由道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IO月10日中午,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018936油电混合三轮车从道县审章塘乡黄土坝村往道县审章塘乡集市方向行驶,13时10分许,途经道县审章塘乡黄土坝村路段时,与行走在道路上的被害人聂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聂某某受伤后经道县审章塘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聂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聂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聂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上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号码1734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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