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8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川S***30白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渠县望石路李渡镇新渡村三组路段,与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川S***30车受损、邓某某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晚,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2020年2月10日,经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邓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蒋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了部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长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